日前,財政部、海關總署、稅務總局發布《關于調整部分電池消費稅政策的公告》,要求自2027年4月1日起,對光伏電池(又稱太陽能電池)按照2%稅率征收消費稅;自2028年4月1日起,對光伏電池按照4%稅率征收消費稅。
據了解,財政部自2015年2月1日起對電池、涂料征收消費稅,其中太陽能電池等免征消費稅,如今執行十余年的免稅政策即將終結。
詳情如下:
關于調整部分電池消費稅政策的公告
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20號
為進一步完善消費稅制度,現將電池消費稅政策調整事項公告如下:
一、自2026年9月1日起,對無汞原電池、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(又稱氫鎳蓄電池或鎳氫蓄電池)、鋰原電池、鋰離子蓄電池、全釩液流電池按照2%稅率征收消費稅;自2027年9月1日起,對上述電池產品按照4%稅率征收消費稅。
二、自2027年4月1日起,對光伏電池(又稱太陽能電池)按照2%稅率征收消費稅;自2028年4月1日起,對光伏電池按照4%稅率征收消費稅。
三、自2026年9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,對鈉離子電池、固態電池、燃料電池及光伏電池中的鈣鈦礦電池、疊層電池、砷化鎵電池免征消費稅。
四、納稅人生產、委托加工享受上述減免稅政策的電池產品,應當符合該產品的國家標準,對不符合國家標準或沒有國家標準的產品,不得享受上述減免稅政策。
納稅人應當在首次申報電池產品減免消費稅之前,取得檢測機構出具的該產品符合相應國家標準的檢測報告。檢測機構應當持有省級及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頒發、現行有效的《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》(使用CMA徽標),且《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》附表中包括相應電池檢測項目。
五、納稅人從生產企業購進、委托加工收回,或以自營、委托方式直接進口已繳納消費稅的電池產品,用于連續生產應稅電池產品的,準予按照當期生產領用數量扣除原料已繳納的消費稅稅額。
六、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電池產品,用于連續生產應稅電池產品的,不繳納消費稅;用于連續生產應稅電池以外的產品或用于其他方面的,應當在移送使用時申報繳納消費稅。
七、除上述規定外,電池消費稅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項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等相關規定執行。
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電池 涂料征收消費稅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5〕16號)、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電池 涂料征收進口環節消費稅的通知》(財關稅〔2015〕4號)規定與本公告規定不一致的,以本公告為準。
電池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見附件1,電池進口環節消費稅應稅稅目見附件2。
特此公告。
附件:1.電池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
2.電池進口環節消費稅應稅稅目。
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
2026年7月16日
責任編輯: 張磊